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服务指南
一、适用范围
母婴保健机构中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人员。
二、事项审查类型(先审后批、即审即办)
先审后批
三、审批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(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,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)第三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。
四、受理机构
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
五、决定机构
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
六、数量限制
符合《霸州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》要求。
七、申请条件
辖区内符合法律、法规所规定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。
八、禁止性要求
(1)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;
(2)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;
(3)医疗机构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;
(4)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;
(5)因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、己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;
(6)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九、申请材料目录
(1)有关医师(士)的执业证、职称证、医师资格证及其复印件;
(2)有关助产士、护师的执业证、职称证及其复印件;
(3)有关申办人员妇产技术服务培训进修、考核的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;
(4)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》;
(5)其他需要提交的内容。
十、办理流程
个人申请→单位审查→县级审批
十一、办结时限
办理时限不包括前置审批事项办理时限、中介机构办理时限或因个人原因延误的时限。
法定时限:30个工作日
承诺时限:3个工作日
十二、收费依据和标准
不收费
十三、结果送达
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,1个工作日内通知个人领取证书。
十四、前置审批事项
符合《霸州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》要求。
十五、可并联审批事项
无
十六、咨询电话
0316-7235982
十七、监督投诉电话
0316-7236196
十八、办公地址和时间
地址:霸州市金康道700号
时间:夏季8:30-12:00,14:30-17:30
冬季8:30-12:00,13:30-17:30
十九、附件
1.流程图
2.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。